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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京文创办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担保资金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担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研究编写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四)负责受理、审核再担保费补贴申请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

    (五)研究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

    (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

    第八条  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按照约定条款对发生代偿损失的再担保项目进行赔付;

    (三)会同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清收。

第三章  担保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北京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创作、生产和营销;

    (三)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其贷款银行应是在京银行或银行在京分支机构。

    第十条  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短期贷款担保;

    (二)中长期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资金支持方式:

    (一)合作的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设定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再担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根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规模对合作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业务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文化创意项目的代偿损失。补助标准为:年度担保规模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5%;年度担保规模在5–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6%;年度担保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担保额的0.7%。项目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年度担保总额。

    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总额的1%。

第四章  担保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独立进行受理、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规性审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可向合作的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

第五章  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

    第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于每年3月份,向市文促中心提交上年度再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需附上年度担保项目明细表、再担保合同及再担保收费凭据,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据上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实际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预算并划拨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须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业务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向市文促中心按季、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保后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单笔担保额度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按年度组织专业机构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业绩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